藏历2151年| 木龙年

援引普遍管辖权诉讼中共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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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江

2005年起,流亡藏人援引普遍管辖原则,开始向西班牙国家法院提出诉讼,指控若干中国最高领导人在藏区犯下了种族灭绝的罪行。受到起诉的官员包括前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及江泽民。耗时八年,历经波折,流亡藏人终于在2013年10月9日,获得西班牙国家法院对诉讼的受理。同年11月18日,法院批准签发对江泽民、李鹏、乔石、陈奎元、彭佩云等五名前中国政府领导人的逮捕令,要求他们出庭接受调查。

一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当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人权法的行为发生以后,凡是认可国际人道准则和人权原则的法院都有责任调查追究这些被认为侵害了全体人类的罪行。当受害人不能通过所在国的法律追究肇事者罪责时,他们可以向异国法院或国际法庭提出诉讼,要求它们行使普遍管辖权,调查和惩治对人类犯有重大罪行的人 。普遍管辖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普适正义,结束严重违反人权而不受惩罚的情况,尤其针对国家领导人或握有生杀大权组织的领导人所犯暴行的追责。根据国际法学家共识,普遍管辖应是“完全以犯罪性质为依据的刑事管辖权,不问犯罪地点,被控告或定罪行为人的国籍,被害人国籍,或与行使这种管辖权的国家的任何其他联系。”

普遍管辖原则最初适用于海盗罪、贩卖奴隶或与奴役相关的国际犯罪 ,后来逐步扩展到适用于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恐怖行为、战争罪、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 。当代的司法实践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方同盟国建立了临时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对反人类罪犯和战争罪犯的审判。然而,有学者质疑这两次审判只是“胜利者的正义” ,因为只有当轴心国被击败以后才可能对他们进行审判,而作为战胜国的苏联,虽然也入侵邻国,并且其领导人斯大林在国内进行了大清洗,却不受任何审判。由于对审判性质的争议,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对反人类罪尤其是族群灭绝罪有清晰定义 ,并建立常规机制处理反人类罪行。1948年,联合国制定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次年又通过了《日内瓦公约》,开始尝试正式以普遍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标准,处理反人类罪行和战争罪。但是,冷战格局主导的联合国体系既缺乏渠道,又匮乏有效机制,难以调查违反公约的国家领导人的罪行。在冷战的政治板块中,对反人类罪或战争罪当事国的调查,都被其当事国所属的国际军事集团(诸如北约、华约)所搁置。

到了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波黑和卢旺达发生了种族清洗和大屠杀,国际人权组织、活动人士和被害人开始共同推动以普遍管辖原则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法院,审理对人类犯有重大罪行的肇事者。2002年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现今联合国193个国家中已有122个加入该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所有加入《罗马规约》的国家有刑事管辖权。《罗马规约》对严重犯罪管辖权的范围与普遍管辖原则所认定最严重的犯罪范围全部重合 。而且,根据《罗马规约》,从普通士兵到国家元首,只要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都将受到审判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受限于联合国大会,特别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制度,普遍管辖原则未能实现。安理会中3个主要大国,即中国、俄国和美国,虽然都不否认普遍管辖原则,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否定普遍管辖的范围,并一致地寻求对各自国家的领导人或友邦领导人的免责,从而在程序上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涉案范围,蚕食其有限的独立性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和审理仅仅限于安理会同意的几个中小国家领导人 ,无法处理未加入规约国领导人,尤其是无法审理常任理事国成员国领导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对这些国家和安理会中主要的3个大国领导人的问责只能借助于承认普遍司法管辖原则的国家法院中进行。

二 普遍管辖原则在国家法院的实践

现在已经有近20个国家的法院使用过普遍管辖原则 。比利时法院和西班牙法院是承认普遍管辖原则受理反人类罪、族群灭绝罪、战争罪案例最多的两个国家。著名的案例如下:

西班牙法院对皮诺切特反人类罪的审理是在国际司法上使用普遍管辖权原则,实践普适正义重要的里程碑。80年代在皮诺切特统治下的智利受害者和西班牙公民向西班牙法院起诉,法院调查也是一波多折,受到智利政府和与其有利益有关方的多重阻挠,直到1996年案件才结束搁置,法院开始重新调查,随后也引发了其它国家开始调查在皮诺切特统治下其国民移居智力被迫害的情况,以及他们与智利被害人的关联。西班牙法院对皮诺切特发出国际逮捕令和引渡要求对国际司法正义有两个重要贡献:其一,普遍管辖权原则不豁免以执行公务为由对人类的犯罪行为;其二,普遍管辖权中对重大反人类罪的治外管辖权高于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原则 。西班牙法院实践普遍管辖权也是推动智利内部变革的重要外力,智利公民社会、人权媒体和学界把皮诺切特案作为推动国内司法部门调查皮诺切特独裁期间的人权侵犯,建立公正制度的良机,反思转型正义在智利民主化转型和建立保护人权机制的作用。

2003年比利时法院起诉美国前总统布什和当时的现任副总统切尼战争罪,由于美国行政当局的压力,这个案件被搁置 。欧盟的一些国家法院从2005年以后每年都受理几起到数十起对俄国军政、情治官员(包括普丁)涉嫌犯有战争罪、酷刑、谋杀、强迫失踪的起诉 。俄国政府或要求赦免,或对法院的传讯置之不理 。2009年西班牙法院关塔那摩酷刑案对美国前副总统切尼的顾问和幕僚长大卫•阿丁顿指控,对美国前总统小布什战争罪的调查。目前西班牙法院审理的关塔那摩酷刑案未决,对美国前总统小布什战争罪继续调查 。2012年马来西亚吉隆坡法庭使用普遍管辖原则,经过2年的调查,判决美国前总统布什小布什和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伊拉克战争中在犯有危害和平、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 。上述案例都是普遍管辖原则在国家法院的重要实践。

三 起诉中共主要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未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拒绝所有国际公约有关国际调查、国际法院介入的条款或任择议定书,如签署《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但不承认国际法庭的在其治内的管辖权。在签署《日内瓦公约》(共四个公约)时,甚至拒绝对中立国或人道组织在其统治区执行人道任务 。 面对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处理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权原则,中共当局只是泛泛地讨论普遍管辖权,将普遍管辖权原则界定于只针对海盗犯罪, 宣称主权至上,要求对国家官员的豁免 。 中共政权否认普遍管辖权对重大反人类罪行的追责和问责,是为党政官员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行为免责,以便于继续维持专制,谋取权力集团利益最大化。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直接由中共控制,在其宪法和其它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文‘中共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中也有刑法中有关酷刑和杀人罪条款,但法律条文和司法系统都没有具体和明确载明对党国领导人涉嫌犯有灭绝族群罪、反人类罪,战争罪、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如何进行追责,包括追责方法和具体途径。中共不仅在法律中预留它们随时超越法律的权力,而且蓄意对使用国内法起诉党国领导人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2000年8月,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国家主席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他们随即被关押,关押期间均遭受酷刑,王杰出狱后不久死亡。

目前联合国授权的国际法院主要处理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际刑事法院即受制于安理会,而且中国也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罗马规约》也无法对中共领导人的重大罪行进行调查审理 ,区域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主要审理针对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危害人权的案件。因此其它国家的法院对中共领导人重大反人类罪行的调查和追责,实践普遍管辖原则,是从人权和司法正义方面改变中国的支点和杠杆;民间团体、权利被侵犯人士和律师共同推动对中共领导人重大反人类罪行的起诉,是压动杠杆的力量。

对中共领导人的起诉,国际首例是2000年六四受难者张立明、刘刚、熊焱、周锋锁和王丹在美国援引《外国人侵权索偿法》(Alien Tort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起诉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涉嫌犯有反人类罪,包括即决处决、任意拘押、酷刑等,李鹏在纽约出席联合国大会世界议长大会时收到出庭应讯传票 。 对李鹏的起诉限制了中共以64屠杀领导人直接扩展外交的目标。随后中共政权改变策略,与国际资本建立广泛的利益链接同盟、合作牟利为主,以江泽民以吹拉谈唱为辅,削减了媒体和国际关系其它相关角色对中共统治区人权实际状况恶化的警觉和压力,导致国际社会未能对当时的党国领导人江泽民和胡锦涛等即时犯罪行为的及时阻止和追责。

2006年西班牙法院开始调查法轮功团体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涉嫌实施对法轮功族群灭绝罪 。2009年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中共官员,并向他们发出传讯令。追责刚下台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领导人的反人类罪行,这是普遍管辖从司法文书原则到实践的重要案例。

四 藏人诉中共领导人的过程

本世纪初,支持图博(西藏,整个藏区,下文一样)团体根据西班牙法律中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起诉中共官员。2005年、2006年和2008年西班牙法院三次调查支持图博团体起诉胡锦涛、江泽民,李鹏以及乔石、陈奎元和彭佩云等涉嫌对藏人实施的种族灭绝罪,但由于法官对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范围的争议,法院搁置诉讼受理。2009年西班牙修改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内容,要求原告的身份必须是西班牙国籍,同时不能起诉现任国家最高领导人、最高军事领导人和外交部长。由于胡锦涛是当时的国家元首和军事最高领导人,支持图博团体的诉讼案再次被悬置 。西班牙2009年法律对普遍管辖原则相关内容的修改,其缺陷是限制了普遍管辖保护人权的范围,对被害人的国籍的限制了普遍管辖原则理应为所有被害人寻求司法正义的实践范围,同时放弃了对现任领导人重大犯罪的有效钳制。

由于人权活动人士、人权组织和人权律师有效不懈努力,按修订的法律提交补充材料,超过120名藏人自焚和中共在藏区迫害人权的新增案例,使西班牙法庭继续调查搁置的案件,最终西班牙法庭接受了西班牙籍被害藏人登旺青(Thubten Wangchen)作为原告 ,也将同族被害人包括原告如班旦加措(Palden Gyatso)提供的种族灭绝证据( 遭杀害成员家属和目击者书面或口头证词) , 以及支持图博(西藏,整个藏区)运动提交的报告,同时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条约机构、特别程序的相关的报告列入法院对种族灭绝的调查范围,部分实践了普遍管辖的正义原则,尤其重要的是对其他几个原中共领导人由江泽民,李鹏以及乔石,陈奎元和彭佩云80年代到90年代在职期间涉嫌参与在西藏的种族灭绝发出的国际逮捕令,这是促成国际社会全面调查中共在藏区长期和有计划实施种族灭绝的重要步骤,也是通过普遍管辖权形成国际司法正义标准的重要案例。

西班牙法院起诉中共领导人和发出国际逮捕令也会帮助中国和图博改变的重大外部诱因,加深内部不同族群相互了解在中共统治下大规模长期的人权灾难和缘由,同时了解普遍管辖权在实践中的局限。目前条文不保证普遍受理所有受害者的起诉,有政治实力的国家避免普遍管辖权原则对自己国家领导人的追责,而承认普遍管辖权国家的政府以经济利益为由,要求修改法律或以豁免为由要求法院停止追责,最近西班牙政府要求西班牙法院暂停对中共领导人的法庭过程也是蚕食普遍管辖权原则的最新例子 , 这都是现实政治角力和经济利益影响普遍管辖权原则实践普适正义的不利因素。

如何避免政府寻求免责和全球资本利益追逐牺牲普遍管辖的普适正义原则?这需要全球公民社会坚持推动对所有涉嫌对人类重大犯罪的调查和起诉,同时民主选举的国家中的公民社会需要监督它们国家政府毋以国家利益或经济利益为借口,牺牲司法独立,干预普遍管辖原则对涉嫌犯罪国家领导人的追责,并需要改进民主代议制度 , 以确保普遍管辖的普适正义原则的及时实践。为确保实践普遍管辖原则的国家法院坚持原则,要求全球公民社会既不是消极等待涉嫌反人类罪的政权或领导人垮台之后的调查和审理,不是胜利者正义的注解 ,而是即时对人类重大犯罪涉嫌人调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发出传讯和逮捕令,最低限度将使这些犯罪嫌疑人有所忌惮不能出国旅行。只此,普遍管辖原则才能在现有国际政治经济力量对比中有效发挥作用,促成全球公民社会的壮大,改变现有的政治经济力量对比,向着有利于实施普适正义方向,才能最终杜绝反人类罪行的发生。对人类重大犯罪个人及时追责, 实现普遍管辖的普适正义原则,才能在全球真正结束专制,克服代议制民主国家的局限,保护全球人权。

普遍管辖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其原则并没有涉及到对政权或制度的合法性判定,也没有说明如何处理一个国家对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占领和奴役。 但是从普遍管辖权实践普适正义原则和国际人权公约出发,将激励具有革命意识的活动人士、律师、法学家、学者和其他人士不仅寻求预防和惩罚对人类犯罪的防范方法,更重要的是结束所有非正义强权政治国家或政治实体的侵略、占领、殖民、掠夺,建立真正有效保护人权、实现正义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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